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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三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拍卖当事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本规则执行,并对所执行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关于竞买的规定 (竞买人)
   第三条 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身分证或其他法人证明填写签署申请登记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领取牌号后,即为本公司认可的正式竞买人,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应在拍卖日前办理委托手续,并由本公司以书面认可后即为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该竞买人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五条 竞买人须对竞买活动的行为负责,凡敲槌成交后,买受人有违约行为的,则按《拍卖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竞买人应价总金额超过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所载金额与履约保证金之和的,视为虚抬应价,其应价无效,即立刻取消竞买资格,收回应价牌,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章 关于竞买的规定 (佣金)
   第七条 成功投得拍卖品后,应付给本公司拍卖成交价 5%的佣金(或约定的佣金数额)及其他应计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 关于竞买的规定 (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第八条 买受人一经成功投得拍卖品,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额购买价款后,领取拍卖品。如确有困难,应当场缴付不少于成交价 3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日计起七日内一次付清(或按约定期限付清),方可领取拍卖品。逾期未付款视为拍卖未售出,定金及佣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九条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价款项后,方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但在拍卖进行中不得拿走拍卖品。
    第十条 买受人须在拍卖品出售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品在公司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他费用的由买受人支付,且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仅提供简易包装。买受人自行包装时原物如有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关于竞买的规定 (拍卖品出售后的责任)
    第十二条 买受人付款后或在售出日起七日届满后,买受人即对已购买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代理人保管,在保管过程中的任何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章 关于竞买的规定 (对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品的处理)
    第十三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法院控告买受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撤销本公司向同一买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或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任何其他拍卖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三)有权以公众传播媒介的形式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将拍卖品以任何方式出售。如再出售后所得不足买受人应付买价款部分,由买受人补足给本公司。如出售时所得扣除购买价款及与其有关的各项合理费用后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受人。
      (五)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银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章 关于竞买的规定 (担保)
    第十四条 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第十五条 确系本公司出售的拍卖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可考虑撤销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但仅以买受人已付的该物品金额为限,并不扩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法律、法规禁止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二)应经审批而未履行审批手续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即失去与本公司交涉的权利:
      (一)拍卖品在拍卖时法律、法规无明确界定;
      (二)委托人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委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持本公司认为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法人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八条 委托人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应向本公司提供代为办理证明和协议。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后再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由其代理人对所执行的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保证和赔偿)
    第十九条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竞买人提供所拍卖品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置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书面证明。并保证拍卖品上没有任何债权。
    第二十条 属“拍卖法”第八条规定的拍卖品必须提供审批手续或鉴定书、许可证等。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的有关拍卖品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底价)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拍卖品均没有底价。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底价数额以人民币表示。
    第二十四条 底价确定后,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按规定发布更改公告。其费用有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应按实际成交价的5%支付公司佣金。未成交的委托人应以底价的一定比例支付本公司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承担本公司按规则收取的各项费用,即保险、插图说明、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所有拍卖品均自动受托予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有效期直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之日止。委托人按实际拍卖成交价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如委托人书面告之本公司无需投保该拍卖品,则风险和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负。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出售收益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向本公司如数付请购价款之后,本公司应在三十五天内将出售收益扣除佣金及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但应该在买受人无违约或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如三十五天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款项,付款期将顺延至收到买受人支付全部购买款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则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如委托人所得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负。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撤回拍卖品)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前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如已开始印制、或媒体宣传活动已经开始实施,则委托人应支付印制和其他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制,也需交纳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委托方撤回拍卖品,视为未成交的拍卖品,应按未成交的拍卖品规定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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